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按照省上四部门通知,对内于特岗教师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容;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2.7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2.7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县级政府承担。
特岗教师将有三年的服务期限。服务期满后,特岗教师仍有多种选择和出路,如果要在当地继续留任,将保证落实岗位,确保有编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