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科员对企业经营者或公民来说,是最常接触的、影响最直接的政府官员,其担任的职责主要包括:审阅并判定申请材料,组织实施审查、审核、检查,受理和处理公民提出的投诉、申诉和咨询等。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