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和住房不一致 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
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
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不作为对口入学依据;
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
2.非武汉市户籍入学政策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我市居住证、就业证明(或经营许可证),按居住证所在区的要求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武汉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有三个程序:
一是3月10—20日按规定网上登记信息。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上述时间登记的新生,可于5月13—17日进行补登记;符合入学条件但仍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记的新生,可按照各区教育局要求补办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是7月3日前领取由各区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三是7月5-6日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公办学校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