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河南乡村规划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考生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考生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 2022 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的考试条件: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二科)的考试条件: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条件: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布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参加工作年限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携带文具仅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三)《城乡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须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各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考生参加考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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