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具体注册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注册资料,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报网上数据。
第二步:提交书面材料,提交符合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政许可要件材料
第三步:提交材料之后,等待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第四步:初审通过之后,省建设岗注册中心在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步:省建设岗注册中心通过之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并公告。
第六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之后就可以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等。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级建造师证书是全国通用的,但是只能在所在的省份注册,不能够在其他省份进行注册。考试合格者取得证书后需要在所属省份注册,方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