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三)上海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上海常住户籍的非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其他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规定的非上海市户籍考生。具体条件如下: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在上海参加中考或父母一方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同时须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为持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中考并具有上海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中考并具有上海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上海中考并具有上海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或2023年已列入上海高考报名库的往届毕业生;
(6)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签发地为上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且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9)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纳入市教委锁定名单,须参加上海中考且上海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