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户籍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规定条件,同时符合(一)中所列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具备报名资格。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随迁子女在我省可报考普通院校、军队院校(军队院校地方计划除外),不能报考公安院校、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需政审或按户籍实行定向招生的院校(专业),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三)在中国定居、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同时符合(一)中所列条件的外国人,具备报名资格。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高考报名必须采集考生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的个人基本信息。高中在校生信息采集工作一般安排在10月上旬开始分批进行。如身份证遗失或将于6月9日前过期以及不含指纹信息的,考生须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新的身份证。高考报名时,采集考生身份证的个人信息应与考生户口簿一致。考生如因家庭住房搬迁、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新户口簿和身份证,确保户口簿、身份证信息与当地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一致。
(2)符合招生相关照顾政策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参加高考须出具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4)户籍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须提供外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高考综合考试或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