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助理家庭教育指导师
(1)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2)中等专业以上同等学力。
2、家庭教育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培训标准学时数。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培训标准学时数。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家庭教育指导师能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创设适合儿童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自然发展、全面发展、充分发展。
能确立为家长服务的观念,了解不同类型家长需求,尊重家长愿望,调动家长参与的积极性,重视发挥父母双方在指导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影响,指导家长确立责任意识,不断学习、掌握有关家庭教育的知识,提高自身修养,为子女树立榜样,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条件。
能建立指导者与家长、儿童,家长与家长,家庭之间,家校之间的互动,努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的环境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