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2、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3、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走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