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处理时实施“四不放过”原则。
即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实施这条原则,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虽然是“亡羊补牢”之举,但就防止事故发生来说,同样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应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只要原因时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做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绝不轻易放过,并找到各层次原因的因果关系。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
在事故发生后,找到事故原因以及处理责任人固然非常重要,对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的教育更应得到人们的注意,这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预防为主”一词的重要体现。只要做好了事故后的安全教育,才能起到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效果。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在调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之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达到“本质安全化”的重要过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保证设备设施等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