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护照拍照要求
申领人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要求人像清晰,表情自然,无明显畸变。
眼睛正视镜头,眉、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痣、胎记、疤痕等完整清晰、不被头发遮盖,头发不能侧向一边或大范围倾斜。
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女士不穿低胸、高领或吊带衣服。不着与背景颜色相近的服装。
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镜框不能挡住眼睛,镜片无反光,请勿佩戴粗框眼镜或有色眼镜(医疗原因除外)。
不佩戴头饰、耳环、项链等饰品。
因宗教原因需戴头巾者,眉、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必须清楚呈现。光照均匀,无明显反差,没有高光或红眼。
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