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体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着胸廓畸形。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具体项目包括:
①普检(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身高、体重、血压);
②抽血检查:肝功普查、血常规、肾常规;
③心电图、尿常规;
④胸部拍片;
⑤静脉采血。
体检一般程序:
健康管理中心“开单处”报到、缴费、领取体检表→采血→内、外科→五官科→胸片(做胸片前要记得先到开单处登记)→心电图等→所有项目检查完毕,将体检表交回开单处→结束。(幼儿园教师加检妇科类检查)
1.参加体检人员采血前必须空腹(体检前一晚9:00以后不能进食)。
2.参加体检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直接向体检医院缴交。
3.体检结束后,参加体检人员应将体检表交给体检医院,由区教育局统一向体检医院领取体检结果,参加体检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体检材料,均不作为其健康状况的依据。
4.若未能按时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认定。
5.如发现体检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次资格认定外,三年内不准报名参加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