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录取规则
第一条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进行录取,区外所有省份投档比例均设置为1:1.
第二条我校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英语专业只限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并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要求详见当年招生简章,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四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积点)分流到各批次本科专业。
第五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六条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七条学校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择优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一条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章其它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十六条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内蒙古医科大学简介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有基础医学院、药学院、中医学院、蒙医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外国语学院、计算机信息学院、护理学院(卫生技术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践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4所非直属附属医院,8所临床医学院。在区内外设有实践教学基地159个。其中,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68个、非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91个。